(2016)皖132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明君与李自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君,李自成,张明君,李自成,张明君,李自成,张明君,李自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859号原告:张明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自成,男,35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明君与被告李自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明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明君承担。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