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件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衷某某、陈某(均已判刑)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邓埠村菜场内摆放赌桌,利用牌九、骰子通过推“流水庄”的方式聚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则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衷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红、陈某平、万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众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2017年1月1日羁(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万明之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