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治国与嵩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治国,嵩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083号原告:冯治国,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宾,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嵩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嵩县纸房镇高村。组织机构代码:L0847280-6。主要负责人:王松坡,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国,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治国与被告嵩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冯治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治国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