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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耿春雨与王忠丰、林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春雨,王忠丰,林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耿春雨,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耿学文,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系耿学文父亲)被执行人:王忠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某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林英斌,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春雨与被执行人王忠丰、林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忠丰、林英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英斌银行账户存款29,300元,申请执行人耿春雨同意为被执行人林英斌保留10,300元生活费后领取案件款19,000元,并书面同意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林英斌工资收入至案件款履行完毕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执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林英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耿春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福军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张明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