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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连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连宝,裴春风,刘金锋,贾坤乾,崔兴峰,张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杜连宝,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春风,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锋,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坤乾,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兴峰,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兴波,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连宝、裴春风、刘金锋、贾坤乾、崔兴峰、张兴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杜连宝、裴春风、刘金锋、贾坤乾、崔兴峰、张兴波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