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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曹保才、龚庆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曹保才,龚庆岭,李振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长龙,农行封丘县支行员工被告:曹保才,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封丘县。被告:龚庆岭,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李振岭,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封丘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曹保才、龚庆岭、李振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