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曹保才、龚庆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曹保才,龚庆岭,李振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长龙,农行封丘县支行员工被告:曹保才,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封丘县。被告:龚庆岭,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李振岭,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封丘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曹保才、龚庆岭、李振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