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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181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和与林启文、黄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和,林启文,黄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181民初6328号原告:陈明和,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启文,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风云,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明和与被告林启文、黄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明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明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志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