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培宏、李荣中等与高士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宏,李荣中,李荣杰,李小凤,高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培宏。申请执行人:李荣中。申请执行人:李荣杰。申请执行人:李小凤。被执行人:高士明。本院在执行朱培宏、李荣中、李荣杰、李小凤与高士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K×××××号汽车一辆,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士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单、车管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