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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靖与杨松、许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松,许慧玲,夏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玲,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松、许慧玲因与被上诉人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松与许慧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松与许慧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松与许慧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杨松与许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本华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