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喻春芳与管晓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晓灵,喻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晓灵,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春芳,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管晓灵因与被上诉人喻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晓灵虽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晓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