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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卢新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卢新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5019号原告:李秋生,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人:任淑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人:陈培艳,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新润(小名卢小三),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卢新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秋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还。卢新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时原告先扣除了利息3000元,原告实际给付27000元。本院认为:卢新润承认李秋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秋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借款时原告先扣除了利息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原告也予以否认,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新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秋生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卢新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婉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