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陈明科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陈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明科,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于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刘勇申请执行陈明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陈明科及其女儿陈英梅房屋拆迁款60000.00元(陈英梅同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款用于偿还陈明科的债务),并分配1600.00元给申请人刘勇,另被执行人陈明科名下的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未发现陈明科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勇申请执行陈明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9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世友执行员 罗 勇执行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