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童某付、某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付,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童某付,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森,系经理。童中付与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账号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厂房、房屋、土地因不足清偿银行贷款,申请人放弃对其评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亚飞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