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吴维忠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吴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吴维忠,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维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907,057.6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维忠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凤尾坑荣超花园22栋某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号)。该套房产由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福法执字第1295号首位查封。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且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该套房产抵押权人,经本院征询福田区人民法院意见,福田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对该套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房产所得款偿还抵押权人后的余款划付福田区人民法院。后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深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作出深深信评字第21605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3617600元,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后,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6年7月2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但未能成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下调20%后,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6年9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894080元。经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由邓黎波(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4017.65元,全部借款本息及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合计1161765.24元的基础上,已将余额全部划付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7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4017.65元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