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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709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某某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