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709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魏某某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