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会市永兴隆儿童用品厂二审诉讼费2016执35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3511号四会市永兴隆儿童用品厂:关于本院受理执行你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你司已主动缴交二审受理费633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诉讼费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李文法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