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付世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刑初99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世荣,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世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7日早上7时至8时左右,被告人付世荣在会昌县延伸街“国道餐馆”吃早餐时,趁人不备将受害人刘检秀放在柜台的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176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刘检秀。2、2015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付世荣在会昌县汽车站候车室,将受害人余小娟放在座椅上的钱包和华为手机一部盗走。钱包内现金460余元被被告人付世荣盗走,华为手机一部被被告人付世荣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世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检秀、余小娟陈述,归案说明、户籍材料、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会昌车站候车室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世荣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世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苹果4S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世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60元发还给失主余小娟。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