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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0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二怀与被告白艳军、白生才、薛候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怀,白艳军,白生才,薛候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060-1号原告李二怀,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文平,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艳军,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生才,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薛候娥,曾用名薛候巧,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怀诉被告白艳军、白生才、薛候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薛候娥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铧山教师房一套。同时李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丰田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薛候娥(曾用名薛候巧)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铧山教师房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李强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陕K**丰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内,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四、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