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香莲与广州市蓝嘉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蓝国文股权转让纠纷2016民辖终29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国文,陈香莲,广州市蓝嘉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国文,住广东省龙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香莲,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蓝嘉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蓝国文。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不是股权转让纠纷与广州市蓝嘉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无关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所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蓝嘉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88号原锦益纸箱厂简易厂房-1号,属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