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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钟兴明与雷泽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明,雷泽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676号原告:钟兴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青,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泽东,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2层1、2、3、4号。法定代表人:张怀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谢龙(公司员工),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钟兴明与雷泽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兴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兴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兴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元,由原告钟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