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戴曾云与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曾云,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段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戴曾云。被执行人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成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前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段成钢应对被执行人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曾云的部分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3663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止),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成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止),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