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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终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田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153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某,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锄沟B区41号。上诉人田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香平上诉请求:1、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王于锁偿还上诉人借款125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2016)晋1125民初50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中未言明为什么不予受理的理由,致使上诉人不知其所以然。其次,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是依据柳林县人民法院《告知书》,上诉人不明白的是,柳林县人民法院既让上诉人(债权人)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裁定不予受理,实在使人无法理解。综上,上诉人认为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不合法理,故上诉人不服。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田香平起诉所涉款项涉嫌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通过刑事追缴途径解决。综上,田香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