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丰哲、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丰哲,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丰哲,男,1976年10月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丰哲与被执行人合肥尚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