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魏勇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勇,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91号原告:魏勇,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李保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利,男,该公司人力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吴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魏勇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养老金85681.36元、2008年至2011年冬季取暖费3600元;2、延迟支付养老金、取暖费之利息39653.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退休。退休后由被告继续返聘在原工作岗位从事原工作。从退休起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聘用工资被告已按时发放。但对该期间养老金、取暖费被告不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而关于原告主张的养老金及退休后的取暖待遇发放问题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勇的起诉。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魏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孙东燕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