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汾阳市新亚泰煤焦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汾阳市新亚泰煤焦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新亚泰煤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金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地址义安镇北盐场村。法定代表人邓彤。汾阳市新亚泰煤焦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介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