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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保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5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人陈保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保华与被害人王某散步时相遇并发生争吵,当双方步行至晋湖路文苑花园斜对面处时发生揪打,致王某受伤。2016年5月20日经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保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保华与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前妻)散步时相遇并发生争吵,当双方步行至太湖县晋熙镇晋湖路文苑花园斜对面处时发生揪打,被告人陈保华的头部朝王某头部撞击致其倒地,王某爬起来后,被告人陈保华又用手打王某脸部,造成王某受伤,经诊断为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16年5月20日经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太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被害人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的病历资料、证人辛某、吉某、殷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保华的供述和辩解、太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公(法)鉴(伤)字[2016]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太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保华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因婚姻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太湖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保华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