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四军与李金虎、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军,李金虎,郑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9228号原告:周四军,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虎,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郑小龙,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周四军与被告李金虎民、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四军及委托代理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虎、被告郑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51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两被告从我处借款51000元用于做石料生意,并且给我书写了借条,但后来两被告因有其他事就没有做石料生意,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具状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李金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郑小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李金虎、郑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的抗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结合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周四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虎、郑小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四军借款本金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李金虎、郑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