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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95号原告张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张兵,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妙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