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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爱香与李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香,李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胜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爱香与被执行人李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李胜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爱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胜学给付借款74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37元,执行费1036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胜学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爱香2000元,此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749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该笔债务的利息部分表示放弃。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本案予以程序终结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