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忠云与被执行人陶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忠云,陶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龚忠云。被执行人陶德仙。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忠云与被执行人陶德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马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陶德仙偿还申请执行人龚忠云借款53740元。因陶德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忠云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陶德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德仙系马关县文华小学退休教师,其在本院涉另案的执行,本院每月扣划其工资1500元以履行所涉另案义务,其除退休工资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在省外居住,经执行人员电话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雪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茫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