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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昆山银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利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银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利诚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银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卫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利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坤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昆山银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利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1770元,执行费376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利诚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