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宗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星,职务总经理。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当事人名下无足额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介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