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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程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谏,程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谏,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7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谏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某日中午,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公里加油站附近的“龙都茶楼”二楼的大厅内,趁刘某在沙发上午休之际,将其放置于身旁桌子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牌手机(型号:ViVOX5Pro)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25元。2.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贸旅游学校斜对面路段的“航船”油漆店内,趁吴某趴在桌子上午休之际,将其放于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型号:6代、16G)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30元。3.2016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欣源农庄”内,趁朱某在农庄办公室里的椅子上午休之际,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牌手机(型号:R9-Plus)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44元。4.2016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新街转盘处的“缤纷熊”童装店内,趁王某午休之际,将其放置于店内吧台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型号:畅玩4)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27元。5.2016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公里街办外的“三苏”桶装水经营部,趁冉某进入门市里屋之际,将其放置于店内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型号:1S)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3元。6.2016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同乐大世界商城外的“大将军”陶瓷店,趁叶某午休之际,将其放置于桌上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型号:A7000)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20元。7.2016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程谏窜至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旁的“七匹狼”皮具店,趁销售员杨某在给顾客推销商品时,溜进店内趁其不备将其放置于吧台上的白色华为牌手机(型号:G7)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40元。另查明,被告人程谏有吸毒恶习。被盗手机被其销赃后挥霍。案发后,被害人叶某、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确定被告人程谏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6年6月13日将其查获,并先行对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告人程谏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谏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前科信息,被告人程谏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429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谏的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谏有吸毒恶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程谏盗窃所得的手机,系违法所得,已被其销赃挥霍,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程谏按照盗窃手机的价值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2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