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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某1、林某与黄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林某,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3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