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闫明、王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明,王建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主要负责人:刘玉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丰,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明、王建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劳信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