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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玉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春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朱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宝,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