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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561号原告何林生诉被告中国共产党道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生,中国共产党道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561号原告:何林生,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被告:中国共产党道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住所地:道县寇公楼社区舂陵街。法人代表:乌进甫,该委员会书记。原告何林生诉被告中国共产党道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何林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林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林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上祥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