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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俊林与秦线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林,秦线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6872号原告:张俊林。委托代理人:尤武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线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路东,公司员工。原告张俊林诉被告秦线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战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线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林诉称,2015年5月1日,被告秦线路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岗路口时,车辆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原告张俊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秦线路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8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营养费690元(23天×30元/天)、护理费2627.06元(23天×114.22元/天)、误工费23400元(7800元/月÷30天×90天)、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800元、拖车费施救费停车费180元;2、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秦线路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出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皖M×××××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另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应予以核减,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8时15分,被告秦线路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方岗路口时,车辆碰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张俊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张俊林受伤及二车损坏。原告遂被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皮下血肿伴感染、左手外伤。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住院,同月8日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休息半月,避免劳累及情绪激动;2、继续抗感染治疗,病情变化随时就医;3、我科随访。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用4687.42元,秦线路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2000元。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于2015年5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线路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皖M×××××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病历、出院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被告秦线路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秦线路理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因皖M×××××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故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诉请医疗费4687.42元、财产损失费800元、拖车费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及就诊情况,综合确定为2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23400元,因原告虽提供合肥峰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的证据,应按74元/天计算23天,误工费应为1702元;原告不构成××且伤情轻微,故对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3天,应为90元;关于原告主张营养费及护理费的天数,因原告出院病历并未注明要加强营养及护理,故均应以住院天数即3天为准,故营养费为90元、护理费为342。66元。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867.42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244.66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中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用800元;拖车费18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支付原告。因秦线路已付原告2000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赔付原告的款中扣除,直接理赔给秦线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张俊林6092.08元及赔付秦线路垫付款2000元;二、驳回张俊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张俊林负担200元,秦线路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