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成平申请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王兰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平,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许庭富,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79号申请人李成平,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13社,组织机构代码203071394。法定代表人许庭富,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许庭富,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兰,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李成平为与被申请人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许庭富、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许庭富、王兰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陈彤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许庭富、王兰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