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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0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仙华代理审判员  孙鹤文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