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0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吕仙华代理审判员 孙鹤文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