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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徐男。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男诉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