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青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青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90号罪犯张青勇,男,1982年4月3日生,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青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青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青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青勇减刑一年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青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