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厉楠与崔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楠,崔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02号原告:厉楠,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崔鹏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楠与被告崔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崔鹏军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崔鹏军准确送达地址且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