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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厉楠与崔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楠,崔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02号原告:厉楠,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崔鹏军,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楠与被告崔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崔鹏军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崔鹏军准确送达地址且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