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7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来、何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何某,张某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38-21号。法定代表人周保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87年3月4日生,回族,银行职员,住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何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蒙古族,住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祥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6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