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长奇与堵建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奇,堵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377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奇。被执行人堵建法。申请执行人陈长奇与被执行人堵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堵建法应归还陈长奇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堵建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堵建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和车辆,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云亭街道堵家村121号房产,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已查封。2016年7月18日,本院将堵建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长奇未对本院的查控、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和车辆,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云亭街道堵家村121号房产,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闵永刚执行员 徐建国执行员 宋 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祖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