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建筑工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节后至2012年年底期间,被告人朱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3本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向崔某借款计人民币648000元。目前,被告人朱某未能偿还借款。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朱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阜城镇园林路邮电宿舍楼1幢3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阜城镇南城区壹品仕家10号楼101室房屋所有权证1本,用于抵押向崔某借款人民币448000元。2、2012年年底,被告人朱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阜城镇清华名仕苑西苑2号楼205室房屋所有权证1本,用于抵押向崔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已与崔某达成还款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崔某、葛某、戴某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的相关伪造的证件、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本案所涉伪造的证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八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