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永安屯村。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吕某某与蔡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36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