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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窦金岩与孟宪华、窦金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金岩,孟宪华,窦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窦金岩,女,1954年8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孟宪华,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窦金侠,男,1958年8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54号窦金岩与孟宪华、窦金侠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的工资除保留少部用于生活外,其余部分偿还所负债务,案件正在分期履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