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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惠立鹏与文明、布仁德力根、额尔敦木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立鹏,文明,额尔敦木吐,布仁德力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5641号原告惠立鹏,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文明,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额尔敦木吐,男,3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布仁德力根(又名布仁),男,1982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惠立鹏诉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布仁德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哈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立鹏、被告文明、布仁德力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尔敦木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立鹏诉称,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二人在2012年11月20日从我处赊购复合肥3吨,每吨价值38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计算12个月的利息,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款另付违约金5000.00元,由被告布仁提供担保,逾期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尽快偿还货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7736.00元【11400.00元X0.02元X34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合计19136.00元。被告文明辩称,当时我从王芬借款后,就得购买化肥,这样在2012年11月20日从原告处购买的3吨化肥,每吨价值38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但是比市场价高,其实不愿意买,约定2013年12月30日偿还,约定到期不能偿还给付违约金5000.00元属实,对原告提供的欠据无异议,欠据中欠款人后面“文明”字样是我签字摁的手印,额尔敦木吐和布仁是给我提供担保的。被告额尔敦木吐未答辩。被告布仁德力根辩称,原告陈述的属实,是我提供的担保,对原告提供的欠据无异议,欠据中“布仁”字样是我签字摁的手印。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于2012年11月20日共同从原告惠立鹏处赊购复合肥3吨,每吨价值38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款另付违约金5000.00元,计算12个月的利息后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共同在14136.00元欠据中的欠款人字样后面各自签字、捺印,由被告布仁德力根在担保人字样后面签字、捺印。逾期后原告惠立鹏多次索要未果,于2016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共同给付货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7736.00元【11400.00元X0.02元X34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合计19136.00元,放弃对被告布仁德力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惠立鹏,被告文明、布仁德力根庭审陈述及原告惠立鹏提交的由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布仁德力根共同签字、捺印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惠立鹏与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应积极共同偿还货款,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0.02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惠立鹏诉讼中主张的违约金7736.00元,是从欠款日起按0.02元计算34个月的利息形成,其请求数额不高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文明主张被告额尔敦木吐系担保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惠立鹏提供的欠据中明确表明欠款人是文明、额尔敦木吐,并非担保人,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布仁德力根的担保期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惠立鹏货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7736.00元【11400.00元X0.02元X34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合计19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00元,由被告文明、额尔敦木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慧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