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武正晨、冯礼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正晨,冯礼民,张维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武正晨,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冯礼民,男,1946年10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张维芹,女,1948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武正晨申请执行冯礼民、张维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礼民、张维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正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礼民、张维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30000元,未受偿3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2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